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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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当中也有对法官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的相关条款。《刑法》当中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主要针对的是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专门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在第2条中指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第5条至第21条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违法立案、违反回避制度,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故意不收集、核对、保全证据,故意销毁、伪造证据,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相关笔录,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私自制作诉讼文书,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故意拖延办案,违规减刑假释等。上述众多类型的违法行为中,既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也有违反实体法要求的;既有针对案件审判质量的指标,又有对当事人和第三人权利侵害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审判人员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法官,还包括人民陪审员。与英美法系陪审团负责定罪不同,我国人民陪审员属于参审制,既要参与被告人的定罪问题,还需要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在法庭审判活动当中,除了不能做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法官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0条则对无需追究合议庭责任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①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②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③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④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⑤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⑥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在确立法官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也必须允许一定容错机制的存在,包括法官在内的审判人员,他们是以案外人事后的方式来查明案件真相径行定罪量刑的,其认识能力确实受到一定的局限,这种认识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二是对事实、证据的理解和认识。如果基于认识能力的限制,而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则不应当追究其责任。同样的道理,原来作为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裁判文书如果被撤销或者变更,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这属于审判人员认识范围以外的因素,也不得因此让其承担责任。

该《规定》还对审判人员的考核方式进行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①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②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③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④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⑤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⑥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