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刑事上诉法院的规定。
美军诸军种军法总署均应设立刑事上诉法院,与作为初审的普通军事法庭、特殊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的临时性审判机关不同,刑事上诉法院是常设性的司法审核机构。该法院由一个或多个合议庭(专门小组)组成,每一合议庭应当有至少3名上诉军事法官。上诉军事法官可以是委任状军官或平民,但必须是联邦法院律师委员会或者州高级法院律师委员会的成员。军法总署署长应当任命其中的一名上诉军事法官为首席法官,该法官可以决定合议庭议员及审判长。在对军事法庭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以由一个合议庭来进行处理,也可以由全部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处理。若认为单一合议庭的审查处理存在问题,法院可以依据相关程序,由全部合议庭作为整体,重新考虑合适的处理方式。
提交刑事上诉法院进行审查的案件范围。军事法庭判决作出之后,并非全部都会经过刑事上诉法院的审查。刑事上诉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查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主要针对的是核准刑罚包括死刑,对委任状军官、军校学员的撤职,不名誉退役或行为不良退役,或者一年以上监禁刑,且被告人没有放弃上诉复审权利或者没有撤回上诉的案件。
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首先,法院仅能够处理经过召集官核准的案件,如果案件没有经过召集官核准,则不能提交至该法院。其次,法院可以通过审查庭审记录及其他相关处理记录,在充分考虑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确认核准有罪裁定、全部或者部分量刑。最后,在对记录进行分析时,法院可以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证人可信度的有无等作出认定,判定事实中存在的矛盾,确认证人是否出席法庭并判断证言是否系传闻证据。如果在经过全面审查之后,刑事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审定罪和量刑,可以命令重审,但记录当中缺乏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认定事实的除外;[6]如果仅撤销原判而不命令再审,则应驳回起诉。军法总署应指令召集官按照刑事上诉法院的审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如果刑事上诉法院要求进行重审,但召集官认为重审并不可行,他可以选择驳回起诉。
考虑到诸军种均设立了各自的刑事上诉法院,第6款要求军法总署署长应当制定统一的刑事上诉法院程序规则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同一性和公正性,并要求不同军种军法总署署长定期会见,以便制定对军法总署办公室和刑事上诉法院复核军事法庭案件的政策和程序。
为了降低外界因素对案件审理的不良影响,第7款要求刑事上诉法院的成员不得自行也不得命令准备、核准、不核准、审查或提交部分或者全部用于决定武装力量成员提升、晋级、转任、调任或者是否继续保持现役的、对本法院或其他刑事上诉法院成员的有效性、公允性或高效性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同时,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如果刑事上诉法院成员曾经参与过案件的处理,无论其是作为调查官、案件初审军事法庭成员、军事法官、控辩双方律师或者案件的复核官,都不得再作为上诉法院成员审查该案的诉讼记录,以避免其先入为主,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形成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