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犯罪指控和犯罪详述的规定。《军事法庭手册》第307条第3款规定,指控(charge)主要是载明被告人被指控违反的法典、战争法、占领区当地刑法等的具体条文。犯罪详述(specification)是用简练、明确的方式阐述构成指控的具体事实。指控由受《统一军事司法典》管辖的人提出,并且在特定军官的主持下进行宣誓后在指控书上签字,说明就其所知确信这些事实查证为真。主持宣誓军官的话术如下:“你宣誓(确认)你受《统一军事司法典》管辖,你知晓或者调查得知指控和犯罪详述中的内容,并据你所知确信内容为真。上帝保佑你!”
第2款规定,在收到指控时,有权当局有对程序的处理权,他可以认为案件事实不成立或者行为并不构成违反统一军事司法典的行为,也可以根据公正司法和纪律的需要,对案件继续进行调查,对被指控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等。同时,若决定采取后续行动,还应当及时告知指控的罪名。《军事法庭手册》第308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被指控者的直接指挥官应从速告知其被指控的罪名,提出指控或者命令提出指控者姓名。若未告知罪名且该指控被移送至上级指挥官进行处理,该上级指挥官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违反本条告知义务将会导致延期或者休庭,以便为被告人准备充足的时间进行辩护。
有权召集军事法庭或施以非司法处罚的指挥官对其所属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可依其裁量及时作出处理(如图6-1所示),但上级有权机关可以限制该权力的行使。在裁量和衡量的过程中,指挥官需要考虑众多因素,例如罪行的性质、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被害人的态度、目前所掌握的证据、下级指挥官的建议以及司法利益和军事紧迫性等。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第306条第1款的规定,指挥官可以针对指控作出以下四类初步处理(initial deposition):第一,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一旦作出此种决定,任何原告人提出的指控都将会被撤销,但该决定不会对后续处理该犯罪行为造成限制。第二,作出行政性(administrative)处罚。行政性处罚主要包括教育、训诫、斥责、批评、限制权利等,根据各军种部长制定的条例,也可以对其作出评级调整、禁止重新入伍甚至行政退役等处罚。第三,非司法处罚。即本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司法程序所进行的处罚。第四,对指控作出正式处理。《军事法庭手册》第401条第3款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①驳回指控。当指控没有陈述具体罪行、没有可采之证据予以佐证或者基于其他合理理由交由军事法庭审判并不适当时,指挥官可以驳回指控。如果被告人先前拒绝非司法处罚,则不得以非司法处罚为由驳回指控,除非再次征求其意见时,被告人明确表示同意。在具体案件当中是否选择驳回指控,由指挥官自由裁量。②移送指控。指挥官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上级指挥官进行处理,并附上个人建议。若该指挥员无权担任本案的召集官,也应当将原因在建议中述明。如果指挥官将指控移送给自己的同级别或者下级指挥官,则无需提出建议。③送交指控以待审判。《军事法庭手册》第601条指出,送交指控(referral)是指召集官下达的针对被告人的指控由特定军事法庭进行审理的命令。任何召集官均可将指控送交至其或前任召集官召集的军事法庭审判,但是,如果召集官恰好是原告人,则不得将该罪行送交普通或特殊军事法庭。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召集官认为或者其军法顾问建议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实施了可由军事法庭审判的罪行时,召集官才能够送交指控。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召集官的判断依据可以基于传闻证据(hearsay),召集官及其军法顾问可以考虑从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在送交指控前,召集官及其军法顾问不得被要求对包括证据的异议在内的法律问题作出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在庭审当中予以解决。如果一个人实施了数罪,召集官还可以选择是否将这些罪行的指控提交给同一军事法庭审判,无论这些罪行是重罪抑或轻罪,也无论这些罪行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法庭传讯(arraignment)之前,可以在原来指控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指控;一旦该传讯结束,只有在经得被告人同意后方可增加新的指控。如果召集官已无法继续对指控行使管辖权,无论该指控是否已经提交审判,均可按照军种部长制定的条例,以书面形式将该指控移送至享有同等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召集官,在移送之后,该召集官可依其裁量对指控作出相应处理。
图6-1 指挥官所属犯罪行为人的裁量处理
指控的撤回。《军事法庭手册》第604条规定了指控的撤回(withdrawal)。召集官及其上级有权机关,在被告人有罪与否的裁定(finding)作出前,可以基于任何(any)理由从军事法庭撤回任何(any)指控。一旦指控被撤回,军事法庭就应当及时撤销(dismiss)该案,除非案件将会被及时重新起诉或者移送至其他有权机关作出处理。若犯罪行为中存在明确的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撤回指控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作为最终是否撤回指控的参考因素之一。如果被告人被指控实施了众多犯罪行为,在审判活动开始之前撤回指控,则无需将此情况告知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撤回的,军事法官应当向陪审团作出指示,告知其针对特定指控的撤回行为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被考虑到被告人其他罪行的定罪量刑中。除非撤回指控的理由不当,否则不得将该指控再次提交军事法庭审判。常见的不当理由包括试图限制被告人享有的宪法或者法典规定的权利,或干涉军事法庭审理的公正性等。如果重新起诉将会使得被告人处于更不利的境地,撤回及重新起诉的理由必须记载在之后军事法庭的审理记录当中以供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