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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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谋杀罪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个罪状组成:

(1)预谋杀人。被告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特定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被告人早已准备好杀人的计划或者预谋。所谓预谋(premediation),是指被告人对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将会剥夺他人的生命有着清楚的认识,并且意图杀死该人。杀人意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无需存在特定的或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只需要非法杀害他人的意图经过深思后形成即可,至于何时动手实施则在所不论。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当中还有“转移的预谋”这一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当中称之为“打击错误”,即被告人以杀人为目的实施了特定的行为,本意在于将某甲杀害,但结果却造成了某乙的死亡,此时杀人预谋已经转移,被告人仍旧成立谋杀罪。

(2)蓄意杀害或者严重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特定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被告人意图杀害或者严重伤害该人身体。被告人虽然没有杀人的事前预谋,但若其表现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具有杀人或者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亦构成谋杀,该意图是否指向特定的人则在所不论。例如,在进行入户盗窃时,小偷为了防止户主发现并出门报警,对户主实施击打并造成其死亡的行为即成立谋杀罪,尽管小偷在发出致命攻击之前从未见过该户主。严重身体伤害,不包括那些轻微的诸如眼眶被打青或者鼻子被打出血等伤害,主要是指身体骨折或者错位、深深的刺伤、内脏器官的严重损坏、身体部位的缺失等其他非常严重的伤害。

(3)对他人实施具有显著危险性的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了特定的非法行为,且明知该行为本身具有显著危险性并会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身体严重受损,这种明知表现出对他人生命的无视,并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尽管没有杀害他人或者严重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甚至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只要其行为具有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性,也有可能构成谋杀罪。例如,将引燃的手榴弹开玩笑地扔向他人,或者驾驶航空器时进行超低飞行掠向一人或者多人,引起恐慌。

(4)在特定罪名中的谋杀罪。如果被告人正在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夜盗、强制变态性交、强奸、强奸儿童、性侵、性侵儿童、加重性接触、性凌虐儿童、抢劫或加重放火罪等特定罪名中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均极有可能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若由于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亦构成谋杀罪。在此种情形下,被告人不能以对死亡结果没有主观故意或者系意外发生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