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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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是普通军事法庭的召集官,即普通军事法庭可以由哪些人员召集成立。第22条第1款按照指挥链条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了列举,即陆军独立旅以上级别的指挥官、空军独立联队以上级别的指挥官和海军军港以上级别的指挥官均可召集普通军事法庭。各军种部长可以授权其所属指挥官、总统能够授权任何指挥官行使召集权。

出于公正司法和减少不正当影响的需要,第2款还特别规定了,如果案件本身就是由指挥官起诉或者提出指控,那么他不得行使普通军事法庭的召集权,必须将该权力移交给上级主管机关。当然,出于指挥系统的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主管机关认为合适时,可以自行召集普通军事法庭审理下级指挥系统中特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