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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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又称之为“双重追诉禁止”,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被告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到重复起诉。在《查士丁尼法律汇编》中,这一原则被表述为:“统治当局不应当允许对已被判决无罪的人再次起诉。”在美国,一般认为,在Beton v.Maryland[10]以前的联邦刑事诉讼中,“危险”始于第一个证人在法庭上宣誓之时,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危险”始于陪审团宣誓之时。“危险”一旦产生,如果检察官对被告人再次起诉,则构成“双重危险”,法院不得对此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11]布莱克曼大法官认为,其价值就是将被告人因刑事诉讼所遭受的紧张、焦虑和不安降低到最小限度。[12]其理论基础在于,司法应当具有终局性的特点,如果公权力机关可以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断地进行追诉,那么会使其陷入无尽的诉讼困扰,正常的生活、工作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是不利于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的。在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中也作了如此的规定,即除非该人表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基于同一罪行受到两次审判。至于何为“同一罪行”,在美国刑事司法判例中先后使用过“相同证据标准”[13]和“相同行为标准”[14]

在美国,禁止双重危险是基于这样的两个理念,一是“公平竞争”(fair play)[15];二是“快速审判”(speedy trial)。毕竟,在一国司法体制下,应当尊重自己法院的判决,并且不顾犯罪的性质而将一个人置于无休止的刑事追诉中也是不正当的。[16]“至少在英美法律哲学中存在这样的基本理念,即国家不得利用其所有的资源和力量就一个人已有定论的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追诉,以获取定罪的结果,否则,将势必使被告人长期处于尴尬、诉累和折磨之中,并迫使他生活在持续的焦虑和不安状态中,并且,即使被告人是无罪的,重复追诉也会增加对其定罪的可能性。”[17]

本条第2款对何谓造成双重危险的“审判”进行了界定。审判是指对军事法庭就相关指控或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复核程序全部完成,而并非仅仅是军事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的过程。根据法典的规定,当军事法庭裁判作出之后,会自动引发召集官的复核程序,召集官有权对判决进行相应的处理,只有当复核程序完成之后,才能够认为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审判。考虑到并非所有的军事法庭都会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召集官或控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这些情况又并非基于被告人的故意所导致,在撤诉的情况下,即便法庭没有作出任何判决,也构成了禁止双重追诉意义上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