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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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被告人错过部队移防罪的规定。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被告人被要求在服役期间与特定舰船、飞机或者部队一并行动。本处的“行动”包括特定距离和时间的转移、转送或运输。如果只是“改变”(changes)而非“移防”(movement),例如最终还是要回到出发地点的短时间行军,简单地改变舰船、飞机或者部队的位置,将舰船从一个停泊处行使至同一港口的另一停泊处等,均不构成行动;第二,被告人知晓舰船、飞机或部队将要行进的路线,此处的明知仅需证明被告人知晓将会行军,至于具体的时间和日期则无需证明;第三,被告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而错过了舰船、飞机或者部队的行动。被告人错过随行的部队可以通过书证来进行证明,比如登临舰船记录、点名名单等,也可以通过舰船、飞机或者部队中的其他人员的言词证据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