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军事法庭组成人数的规定。在论及本条的案件适用范围时,《法典》用的词是“may be”,即适用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并不一定要确定最终会判处死刑,只要“可能”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要求组成法庭。对于这类案件,至少应当由12个以上成员组成法庭陪审团。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由于军事紧迫性,无法提供12名陪审团成员,那么召集官至少要保证这类案件应当由5名成员进行审判,这体现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审慎处理。召集官应当出具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附在法庭审理记录当中,陈述无法提供更多数量成员的合理原因。
受西方国家反对死刑思想的影响,以及美国国内民权运动的兴起,20世纪60年代初,以美国国内的民权组织、律师团体为代表的非官方组织拉开了反对死刑运动的帷幕。在美国国内近四十年的死刑存废之争中,死刑反对论者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明显的压倒性优势成为美国当代死刑制度研究的主流观点。但是,实践中美国死刑制度并未表现出短时间内将被废除的迹象,反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福尔曼案[3]中首次对美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宪法性解释以来,死刑制度的宪法性地位得到了确认与巩固,使得死刑得以在当代美国仍然适用。[4]尽管如此,无论是美国地方刑事司法还是军事司法,都试图通过程序设计来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