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骚扰罪的规定。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骚扰罪时,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一系列非法行为;第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使得被害人产生合理的恐惧;第三,被害人确实因被告人的行为产生了现实的、客观的恐惧心理。
一系列的非法行为,主要是指重复对特定的人(被害人)保持视觉或者身体的接近,或者多次(两次以上)对被害人用语言威胁、书面威胁或者行为威胁,或者采取前述多重威胁,多表现为跟踪、纠缠、监视,进入被害人工作场所、生活场所或者在这些场所滞留,伤害被害人的宠物等。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恐惧心理,仍实施特定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条中所指称的恐惧,是指使被害人产生自己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将会受到伤害的恐惧。近亲属,根据本条第2款的解释,是指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孩子和兄弟姐妹、家庭的其他成员、亲属,或者经常同住一所的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或者在不法行为开始之后6个月内均与该人居住在同一住所的人。在判断恐惧心理是否产生时,法典采用的是“主观加客观标准”,即骚扰行为确实使被害人感受到了恐惧,并且也能够使得任何一个理性人产生恐惧心理。
之所以要惩罚骚扰罪,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任由骚扰行为继续进行,则很有可能导致性侵犯罪或者严重的人身伤害犯罪,出于遏制更加严重犯罪的需要,必须对骚扰行为定罪量刑;也有观点认为,骚扰行为由于使得被害人产生了现实的恐惧心理,本身就具有危害性,因而具有可罚性。无论采用何种见解,不容否认的是,骚扰罪作为第120条强奸和性侵罪通则的补充纳入《法典》中,本身就体现了该行为的违法性,需要由军事法庭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