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是关于预审程序的规定。预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由法官来审查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从而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程序”。[17]预审程序对于过滤不当起诉,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18]除非各军种部长制定的条例另有规定,任何军事法庭的召集官均可要求进行预审。需要指出的是,预审并不是法庭对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无需也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预审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是将案件正式起诉到法院之前的过滤性或筛选性程序,以避免让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还有使被告人久陷诉讼之虞。可以说,预审程序类似于美国普通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程序。[19]根据第31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被指控者放弃预审程序的权利,否则未经预审不得由普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如果被告人在被提交指控前已经就其犯罪行为进行过预审,并且在先前预审程序中被告人在场,获得了律师帮助,提出了相关证据,还对证据进行了交叉询问,出于效率和预审目的的考虑,可以不再进行预审。

预审的目的。根据第1款第2项的规定,预审的目的仅包括:①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根据认定一项罪行确已发生,且系被指控者实施了该项罪行。在预审程序当中,预审官只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这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在军事法庭程序中正式判断其是否有罪时,则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cause)的程度。②判断召集人对被指控罪行和被指控者是否具有军事法庭管辖权。管辖权是法庭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无管辖则无审判,如果召集官无权对特定行为和特定行为人行使管辖权,那么案件就无法继续审理。③考虑指控的形式。④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即究竟是将指控移交至军事法庭审理,还是采用非司法处罚形式,抑或是免除刑罚等。预审程序中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提交证据、对证人的询问和交叉询问等,必须符合预审目的之要求。因此,预审不是为了完善(perfect)对被告人的指控,也不是发现事实的手段和方式或者进行质证的程序。尽管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的权利,但召集官仍可选择进行预审程序。

主持预审的预审官。根据第2款规定,预审官应当满足普通军事法庭律师的任职资格,即必须毕业于著名法学院或者是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成员的军法顾问;或者必须是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成员,且必须由其所属军种的军法总署认证其有能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军法顾问无法担任预审官,在可以保障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也可以由中立的委任状军官来担任,但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军法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建议。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第405条第1款的要求,该军官的级别应为少校(O-4)以上级别(美国陆军军官级别如下表)。当选派军法顾问或者其他人员担任处理预审程序的预审官时,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其级别不低于控辩双方的代理律师。预审官应当时刻保持公正,不得成为任何一方的代言人。在预审程序结束后,预审官应当及时就预审程序的内容及过程出具报告,不得再以任何身份出现在案件的后续审理过程中。

表6-1 美国陆军军官级别一览

续表

当事人在预审程序中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包括知悉被指控罪行的权利和由律师代理并出席的权利。同时,在符合预审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对在预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也可提交其他的辩护或者从宽处罚情节的证据。尽管被告人有权出庭,但在告知了预审程序的时间和地点之后,被告人可以放弃出庭;如果被告人在预审程序中违反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进行,在经过预审官警告训诫之后仍不悔改,可以被带离法庭。对于被害人而言,其享有不被强迫作证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拒绝作证,应视为无法在实现预审目的的程序中提供证言作为证据。该条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扩大,根据传统诉讼理论,该权利主要针对的是被告人而非被害人。在预审程序结束后,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请,并根据《军事法庭手册》中规定的途径取得预审程序记录。

此外,《法典》第6款还针对在预审程序当中由于提出证据而发现新罪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如果预审程序中发现被告人实施了新罪,通常情况下预审官没有处理的权利,这是出于保障被告人知悉权和辩护权的需要。但法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被告人若预审时在场,已经被告知每一未指控罪行的性质,并且被提供了获得代理的权利、交叉询问以及得到了有效辩护,预审官可以对该新证据指向的新犯罪行为按照本条规定作出处理。

预审具体程序和步骤。预审程序开始时,预审官应当告知被指控者享有的权利。随后,代表美国政府的律师将会提交相关证据并就证据的结论发表意见,辩方律师也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以及相关从轻情节。证据的提交必须仅限于预审之目的,一旦预审官发现任何一方证据已经超出预审范围,应当及时终止证据的提交与展示。控辩双方律师均有权对对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预审官也可以对控辩双方证据进行询问,并在其认为有必要且符合预审目的的情况下,允许控辩双方提供新的证言和相关证据。预审官不得将未在预审程序中提出的事项纳入考虑范围,也不得自行通知证人出庭,预审官必须时刻谨记准备案件与展示证据是控辩双方律师的职责。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第405条第9款的规定,预审程序作为公开程序可以允许公众旁听,如果确有必要,命令进行预审的召集官或者预审官可以对公众旁听进行限制。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避免对未成年证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案件涉及性犯罪被害人、保护证人或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涉密信息等。限制的理由必须附在预审的书面报告当中以供审核。代表美国政府的控方律师应当确保预审程序得到完整的记录,被害人可以取得该记录的副本,但无权获得预审程序中涉及的秘密信息。任何对预审程序的异议均应当通过预审官提交至召集官处。

预审报告。预审官在预审程序结束之后,应当做出及时的书面报告,提交给下令进行预审程序的召集官。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辩方律师姓名、住址;是否提出证据及未提供证据的理由;控辩双方所提供证言的主旨;预审官采纳的其他陈述、文件或者相关事项;无法出席后续法庭审理的关键证人的陈述;预审存在延期的解释;预审官对于是否存在合理根据认定一项罪行确已发生,且系被指控者实施了该项罪行的判断;是否对被指控罪行和被指控者具有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判断;起诉是否采取了恰当的格式;预审官对于如何处理该指控的建议。召集官在收到预审报告之后,应当及时将报告的副本送达每一被告人。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在5天之内应当通过预审官提交给召集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