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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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武装力量成员涉嫌犯罪受到地方政府追诉情形的处理。法典当中虽然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既包括军事相关犯罪,也包括普通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武装力量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均属于军事法庭管辖,有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地方司法机关的追诉。第14条第1款规定了各军种部长能够制定相关条例,对于经地方司法机关请求移交犯罪行为人的程序和机制作出规定,这也是军地协作的重要体现。

第2款规定,如果被移交人同时正在执行军事法庭所判处的刑罚,移交到地方司法机关接受审判的行为将会打断或中止其服刑的刑期,那么,在其在地方司法程序当中作出答辩意见之后,军方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将该人重新送回军队,执行原判的刑期。该规定还体现了效率的要求,从诉讼程序来看,美国地方刑事司法程序比较繁杂,耗费的时间也很长,如果没有这种重新移送继续执行的制度,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很有可能将会面临更加长时间的限制(因为该人在地方司法程序当中耗费的时间是不计入刑期的,原来的刑期将会中止执行),这不利于对该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

【注释】

[1]在我国军事司法中,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并不常用,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所在市、县范围内自由活动”,而军人的活动范围通常仅限于营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