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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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刑罚限度的规定。第1款对军事法庭的量刑权进行了限定。虽然军事法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和量刑,但所判处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和总统制定的条例的限制。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二层面的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应当由法律事先规定,裁判者必须在法律的限定内作出裁决。需要指出的是,法条的表述是不得超过(not exceed)相关条例的限制,也就是不得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若违反该规定,也可以被认定为是对第55条的违背,因为显然采取了“不寻常”处罚。

第2款则是对强制性量刑的明确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主要是指性犯罪,包括强奸罪、对儿童的强奸或者性侵、变态性交罪等,如果被告人被认定实施或者企图实施这些特定的罪名,军事法庭在量刑时所判定的刑罚应当至少包括撤职或者不名誉退役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