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军事法庭庭审的规定。根据第1款的要求,在送达指控之后,军事法官可以召开无需陪审团在场的庭审,陪审团成员不得参与其中,其目的在于解决被告人在作出无罪答辩时提出的一些无需审判即可作出裁决的辩护或异议等动议,判断特定事项在法庭当中出示并由陪审团员进行处置是否恰当。《军事法庭手册》第803条还指出,此类庭审可以在军事法庭组成之前或者之后进行,也可以在休庭或者召集官作出处理之前进行。尽管如此,为了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召开庭审的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典》第29条的规定,普通军事法庭庭审活动应当在起诉书副本送达5日之后进行,特殊军事法庭庭审活动应当在起诉书副本送达3日之后进行。
无需陪审团在场的庭审作为军事法庭庭审的一部分,应当在被告人、控辩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需要将庭审活动情况记入笔录,主要处理下列事项:确认被告人了解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告知其有权申请由军事法官独任审判和士兵参与审判,并征求其意见;处理中间(interlocutory)问题;听取异议和动议;对证据的可采性等由军事法庭处理的事项作出裁决。根据军种部长制定的相关条例,军事法官可以传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答辩,并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此外,法条当中规定的“在场”(in the presence),并不一定是本人亲自在庭审现场,根据第2款的规定,若被告人身边有一名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那么本条中规定的在场可以通过视听技术(例如电视电话会议技术)远程传输的方式来实现。
庭审活动的人员组成。第39条规定的内容比较广杂,主要是针对不同庭审活动设定了不同的人员参与。例如,在对特定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庭审程序中,陪审团成员无需参与;而在进行评议或者表决的时候,仅有陪审团成员可以在场,即便是军事法官也不得在场。除了这些程序之外,法庭活动必须在陪审团成员、军事法官、被告人和控辩双方律师均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具体见下表:
表7-1 庭审的类型及参与人
第4条对依据《美国法典》47之一成立的军事审判委员会作出了专门规定。专门审理关塔那摩监狱中的恐怖主义人员的军事审判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判决、解释和判例,不得作为依据统一军事司法典成立的军事法庭和其他军事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