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是关于被俘虏后不法行为的规定,主要由两个罪状组成:

(1)为了获取有利待遇未经授权而损害他人利益。战争过程中被告人在敌人掌控下时,未经正当授权实施了违反法律、习惯或者条例的行为,导致其他的落入敌手的战俘(无论是战斗员还是平民,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利益遭受了损害,其目的在于使自己获得来自敌人的更有利待遇。在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被告人的目的和实际行为必须同时成立。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有很多,例如向敌人报告其他战俘的逃跑计划、秘密食品、武器、装备的隐藏地点等。需要指出的是,从敌方手中脱逃是习惯法所允许的行为,行为人逃跑或者企图逃跑而导致其他战俘被施以更加不利的待遇或者处罚,则不构成本罪。

(2)在战俘中担任领导者时施以虐待。战争过程中被告人在敌人掌控下时,被告人在没有任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对其领导下的敌人手中的战俘或者平民施以虐待。被告人作为领导者权威的来源并非构成本罪的关键因素,可以由其军衔决定,也可以由捕获者指定或者由其他战俘选举产生。虐待必须是真实存在,但无需一定是对身体或者物质造成损害,对其下属施以歧视性的语言导致精神上的痛苦,亦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