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是关于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普通军事法庭具有最广泛的管辖权,包括统一军事司法典中所涵括的全部罪行,可以按照总统制定的条例,判处法典所不禁止的任一刑罚。同时,普通军事法庭还可以对战争罪犯行使管辖权,施以战争法中所允许的处罚。

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由一名军事法官组成的普通军事法庭,不得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行使管辖权,除非该案是以非死刑案件交付审判的。换言之,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得采用独任审判,这是出于对被告人人身权或生命权的慎重考虑,让军事法官一人决定被告人的生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可非难性。根据《法典》第25条之一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不得少于12人,除非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军事紧迫性,无法满足人数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召集官可以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法庭陪审团并进行审判,同时应当作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附在法庭审理记录中,陈述无法提供更多数量成员的合理理由。考虑到死刑系最为严厉的刑罚,一旦出现错案将无法弥补,因此,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刑事司法系统当中,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限制。例如,在我国,死刑案件一审至少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级别进行审理,在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之后,死刑判决并不会立即生效,而必须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厅进行核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之后方可执行。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的犯罪,第3款还特别规定仅普通军事法庭才能够行使管辖权。这些犯罪包括《法典》第120条第1、2款规定的强奸罪、性侵犯罪,第120条之二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对儿童的强奸或者性侵犯罪,以及第125条规定的强制变态性交罪[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