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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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刑罚的撤销和中止。出于提升军事统帅权的角度考虑,除了总统核准的刑罚之外,各军种部长,及其指派的副部长、部长助理、军法总署署长和指挥官对军事法庭的判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撤销、中止部分或全部未执行的刑罚,包括任何尚未收缴的罚款。但对于在2000年10月29日之后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的刑罚,一旦被命令执行,各军种部长享有的中止或者撤销该刑罚的权利仅能够在刑罚执行20年之后方可行使,且不得授权由他人进行代理。在军事法庭作出撤职或者退役判决执行后,各军种部长可以出于正当理由,以行政退役来予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