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军事法庭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各军种对于各自受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管辖的人员均可以行使军事法庭管辖权,如果要对其他军种所属人员行使管辖权,则需要按照总统制定的条例来进行。军事法庭判决作出之后,将会自动引发召集军事法庭的召集官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复核。在美国的军事司法中,军事法庭并非常设性审判机构,而是由召集官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召集而成的,因此,军事法庭判决宣告之后,应当及时将结果报告召集官。召集官及本法授权的其他人员[1]可以依职权对法庭的定罪、量刑情况进行处理。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可以向召集官提出申请,要求召集官在进行审后处理时考虑他们就判决结果所提出的意见。如果根据法典的规定还需要进行总部复核的,召集官应当在复核结果作出之后,将案件移送总部机关进行再次复核。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在于通过多次复核的方式,来确保军事司法的正确性和可接受度,另一方面,法律又赋予了召集官(指挥官)对于军事法庭判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更好地增强其在指挥系统当中的权威性和领导力,达到维护军事纪律和军队秩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