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军法总署办公室对军事法庭案件定罪量刑复核的规定。
军法总署办公室审查的案件,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该判决系普通军事法庭作出的有罪判决,特殊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的判决则不在此列。第二,军事法庭诉讼记录没有经过刑事上诉法院的审查。从此项要求可以发现,在美国军事司法审后程序当中,刑事上诉法院和军法总署办公室审查是两种并列且互斥的程序。根据《法典》第66条的规定,刑事上诉法院审查的案件是刑罚中包含死刑、撤职、不名誉或行为不良退役、1年以上监禁刑的案件,除此之外的其他由普通军事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则由军法总署办公室进行审查。第三,被告人没有放弃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根据《法典》第61条的规定,被告人放弃或者撤回上诉将会禁止刑事上诉法院和军法总署办公室的审后复查。军法总署办公室发现普通军事法庭所作出定罪量刑的任一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认为判处刑罚并不恰当,军法总署署长可以修改或撤销案件的判决结果。
军法总署署长的权力。任何类型的军事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没有经过刑事上诉法院和军法总署办公室的审后复查,军法总署署长可以基于新发现证据、欺骗法庭、对被告人或者罪行没有管辖权、错误偏见损害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或量刑不恰当等理由,对军事法庭的判决予以部分或全部修改或撤销。被告人也可以向军法总署署长提出相关申请,但必须在核准量刑之日起2年内将申请提交至军法总署办公室,如果超过2年,被告人还需要解释导致延迟的合理原因。倘若军法总署署长撤销原审定罪或量刑,除非撤销是基于记录当中缺乏充足的证据来支持事实认定(在此情况下可以直接撤销案件),可以下令要求重审。如果撤销原判而不下令重审,那么军法总署应当驳回指控。如果军法总署署长要求重审而召集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重审已不可行,召集官应当驳回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