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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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对于逃离军职人员的逮捕。《法典》第85条规定了逃离军职罪(desertion)。武装力量成员,未经授权离开其部队、机关或者服勤地点或者持续不在位,意图永久离开,或者为了逃离危险任务或重要勤务,离开所在的部队、机关或者服勤地点,或者在未采取正常退役手续且未披露此情况的情境下,又再次入伍或者接受同一军种或者不同军种的任命,或者未经美国政府授权,在外国武装力量当中服役等行为,构成逃离军职罪。从法条的规定上来看,逃离军职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蓄意永久离开所属的部队、机关或者服勤的地点;第二,为了逃离危险任务或者重要勤务而离开;第三,在辞职报告被接受之前离开。逃离军职罪虽然包括三种情形,其中的共性在于“意图永久离开”(intent to remain away permanently)。永久离开自己所属单位、机关或者服勤地点的意图,可以发生在未经授权离开的任一时段,该意图也无需具有持续性,只要存在过该意图即可。被告人不能以自己打算向其他机关报告勤务,或者接受同一或者其他武装力量的入伍或者任职通知作为抗辩理由。永久离开的意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例如离开时间的长短,购买了远距离地点的车票,经常抱怨所属的部队、机关或服勤地点,在同一或者其他军种服役但未披露自己未曾合法退役的情形等。当然,也可以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其不构成本罪,例如被告人长时间服役的优异表现,在军营住处仍有珍贵个人财物等。

逃兵,无论在战时还是平时,均对武装力量的良好秩序造成了破坏,给军队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法典》第8条规定,对于逃离军职人员,在美国境内任何享有逮捕执法权的地方官员,均可对此人实施抓捕,并转交至所属军种的监禁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