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浪费、损耗或者破坏非军方财产罪的规定,由两个罪状构成:
(1)浪费或损耗非军方财产。被告人有故意或者放任[11]浪费或者损害不动产的行为;该财产属于他人所有,并具有一定价值。本处的浪费或者损耗是指那些蓄意破坏不动产,对不动产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例如放火烧毁大楼、码头,拆毁篱笆,乱砍树木。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上述结果却任由其发生的,构成本条规定的放任。
(2)损毁或破坏非军方财产。被告人故意且非法毁损或破坏他人所有的不动产,该财产具有一定价值,或者造成了一定量的损害。在认定财产是否被毁损时,无需该不动产被彻底拆毁或者毁灭,仅需要遭受足够的损害以至于无法实现其本来的用途或功能即可。破坏包括了各种对财产造成的实质伤害。在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时,需要认定行为是由被告人故意作出并且违反了法律、条例、命令和习惯的要求。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例如行为实施的方式。
在量刑程序中,与《法典》第108条相类似,财产本身的价值以及受损害的程度将会决定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通常情况下,财产被破坏导致的损失根据该社区请匠人将其修复的花销或者更换的开支中较小的数额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