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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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不遵守命令、条例罪的规定。该罪由三个罪状组成:

第一,违反或者未遵守合法的通令或者条例。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构成要件:首先,通令和条例合法有效。通令和条例是指那些能够适用于特一军种或全部武装力量的,由总统、国防部长、国土安全部部长或军事部门通过合法程序签发的命令或者条例,也包括享有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或少将以上级别军官签发的适用于整个指挥体系或者特定指挥分部的命令或条例。在签发命令或者条例以后,即便指挥官发生更换,也不影响命令或条例的有效性,除非已到失效期限或者被撤回。命令和条例除非与宪法、美国联邦法律或者上级机关命令相违背,否则具有合法性。其次,被告人有义务遵守上述命令和条例但却违反或者未能遵守。

第二,未遵守其他合法命令。主要表现为武装力量成员作出特定合法命令,被告人知晓该命令并且有义务遵守该命令,但被告人未能遵守。

第三,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被告人承担着特定的义务或职责,该特定义务和职责可以来自于条约、法令、条例、合法命令、标准操作流程或者军队的传统;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义务,但故意或者过失地在履行该职责时玩忽职守。如果被告人未能完成职责系出于本身的笨拙(ineptitude)或者不够熟练,则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