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规定的是军法顾问的委派和任职,以及在纵向和横向上的隶属关系。同时,还对回避制度和军法顾问到政府文官办公室任职作出了制度上的设计与安排。
(1)军法顾问的任命和监督。根据《法典》第6条第1款的规定,陆军、海军、空军以及海岸警卫队的军法顾问由相应军种的军法总署署长推荐委派任命;海军陆战队的军法顾问则由海军陆战队司令直接任命。诸军种军法总署署长、海军陆战队的首席军法顾问以及他们的高级助理,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军事司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军法顾问的履职尽责情况。同时,第2款对军法顾问的横向和纵向隶属关系作出了规定。首先,军法顾问作为一级军事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自然要受到本级军事指挥官(即召集官)的领导,召集官可以就包括军事司法在内的法律问题向军法顾问提出咨询的要求;其次,军法顾问多由军法总署署长推荐任命,军法总署和各级司令部中的军法顾问也形成了纵向上的隶属关系,上下级司令部的军法顾问可以直接进行沟通和交流。
(2)军法顾问的任职回避问题。《法典》第6条第3款对军法顾问的任职回避作出了规定,即曾经担任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军事法官、控方律师、助理控方律师、辩方律师、助理辩方律师或者侦查官的人,不得在同一案件当中担任复核机构的军法顾问。此种回避类型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身份的唯一性”,若先前以一种身份介入了诉讼程序,那么在事后的程序当中则不能以另外一种身份参与其中,其目的在于避免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对事实问题形成偏见,使得后续程序流于形式。根据美国军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在军事法庭作出判决之后,会自动将该判决送至召集官处进行复核。召集官作为一级指挥链条(chain of command)上的指挥官,并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军法顾问通常要就该案件向召集官提供自己的意见或看法。如果该军法顾问曾经以侦查官、控辩双方律师、军事法官或法庭陪审团成员的身份参与过该案的处理,那么在复核时肯定会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性,难以达到客观、中立的效果,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典当中专门对此情形作出了回避的规定。
(3)军法顾问到政府文官办公室任职制度。根据美国法典的规定,军法顾问可以通过任命或者选派的方式到美国政府任职,主要是处理法律事务,包括在民事和刑事案件当中代理美国政府。为了鼓励或提倡到地方政府任职,第4款第2项还要求国防部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制定相关的法规,通过提供补助的方式来扩大这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