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确认:确认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无效的协议就没有必要讨论了。
若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效的,劳动者依旧想去被禁止去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则需要按协议约定的赔偿金赔偿目前的企业。如果不赔偿而加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那么求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责任。虽然国内很多的竞业协议是为了限制人才流动而非保护商业机密而签署,受限制的也往往不过是“虾兵蟹将”而非核心人物,并且从比例上说真正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件极少,但建议各位求职者还是不要冒此风险。因为,一旦打起了官司,不但劳民伤财,而且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会产生百分百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