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性质

(二)抢劫罪的性质

因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等,所以有侵害人身权的一面,但由于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或结果是取得他人财产,所以又有侵害财产权的一面。由此造成各国立法对抢劫罪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认识不一。

1.归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多数国家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法益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但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攫取财物,因此抢劫罪主要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据此,绝大多数国家将抢劫罪归属于财产犯罪。如德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葡萄牙、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刑法都将抢劫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

但在主张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犯罪的立法例中,对于抢劫罪究竟属于独立性质的犯罪,还是属于盗窃性质的犯罪,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看法又有不同。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认为,抢劫罪是盗窃罪的加重形式,抢劫的构成以盗窃的构成为条件,没有盗窃,也就不存在抢劫。故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抢劫罪都被规定在盗窃罪之中。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抢劫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并不依附于盗窃罪而存在。如《日本刑法》第36章标题即“盗窃和强盗罪”;《意大利刑法》在第13章第六百二十四条和第六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和抢劫罪;《俄罗斯刑法》也在第21章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偷窃罪和抢劫罪。这些均表明,在上述国家,抢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抢劫罪并不以成立盗窃罪为构成要件。(https://www.daowen.com)

2.归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个别国家认为,在抢劫罪所侵犯的两个法益中,公民的人身权比财产的所有权更重要,所以刑法应当突出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将抢劫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如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即将抢劫罪纳入侵犯人身罪的范畴,但目前持该观点的国家属于少数。

3.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犯罪

还有个别国家认为,抢劫罪不但侵犯了财产权和公民的人身权,更重要的是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应当将抢劫罪归于危害公共安全或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如《蒙古国刑法》就把抢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中。但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抢劫罪的侵害对象通常是特定个人,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故将抢劫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