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一)关于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原则标准。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什么具体的标准来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见解不一。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主张[1]

第一种观点持社会危害程度标准说,认为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标准。因此,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就在于正确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第二种观点持刑事违法标准说,认为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理由是,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由统治阶级通过刑事法律予以确认的;只有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才是统治阶级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需要予以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因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种观点持不同犯罪不同标准说,认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不同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标准来解释。理由是:所谓“非罪”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包括不同的情况,各种犯罪的界限因罪而异,不能笼统地说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区分罪与非罪。

第四种观点持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而犯罪构成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所决定的,而决定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主要是犯罪构成的诸要件。

我们同意第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抓住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但不够全面,因为所谓“非罪”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既不是犯罪,也不违法。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界限的标准,诚然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区分犯罪与不违法行为的界限的标准,就不是社会危害程度,而是有无社会危害性,因此,第一种观点不能囊括所有的罪与非罪的区分,因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二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犯罪毕竟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如果仅从刑事违法性上着眼,有时还难以将罪与非罪区分清楚。在我国,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常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但在构成要件上,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往往比较一致,所不同的是社会危害程度。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就解决了这一问题。第三种观点完全否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统一标准则是不妥的。不论刑法总则规定的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要件,或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其总和都是说明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严重程度,因而才能被刑事立法规定为犯罪,所以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过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法律化。而第四种观点,既明确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又提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这样,既能从总体上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分,又能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不同的构成要件,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既符合刑法理论,又符合刑法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