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才能构成“入户抢劫”

(四)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才能构成“入户抢劫”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的抢劫罪的成立,对于强制行为实施的地点、对象(包括人和物)并没有特殊的要求,但入户抢劫中的“抢劫”则应有特定的限制,这一方面是因为“抢劫”与“入户”相联系,另一方面是入户抢劫配置的较重的法定刑需要进行限制解释。一般来说,入户抢劫中的“抢劫”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抢劫中,行为人以户内的人为抢劫目标,预先认定被害人在户内,入户后通过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抑制其反抗,从而获取财物。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基本都是被害人在户内而行为人对其实施强制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抢劫目的入户后,被害人并不在户内,行为人出户对被害人实施强制进而取财的,则不宜轻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入户与抢劫二者的联系被割断,被害人没有在户内遭受抢劫,其感受到的威胁并不像在户内遭受抢劫那样大。另外,有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在户外实施暴力,如扔石头或施加语言威胁,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虽然也对户内的受害人直接产生了遭受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但还不属于发生在户内的狭小空间中的、难以躲避的侵害,毕竟行为人尚未侵入户内,不宜认定为暴力发生于户内。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户外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没能获取财物,而继续强制被害人进入其户内取财的,行为人并跟入户内的,则因其强制行为延续至户内,且该延续行为属于“入户”,因而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2.被害人必须在“户内”(https://www.daowen.com)

这个问题与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被害人不在户内,那么,行为人的强制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在户内。由于强制行为要求在户内发生,而强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被害人,所以被害人一般也在户内。但是,如果行为人入户后被害人不在户内,行为人也以胁迫的方式逼迫其交出财物的,如行为人入户后发现被害人在窗外,即以烧毁其房屋相威胁勒令被害人交出其随身携带的巨款,在这种情况下,不成立“入户抢劫”。主要理由就是,“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适用较重的法定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户”具有相对隔离性,行为人入户后实施抢劫,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从而感受到巨大的人身威胁。而行为人实施强制行为时被害人并不在户内,被害人就不会感受到太大的人身威胁,尤其是在行为人胁迫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恐惧感更小,故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3.正确辨识户内暴力延伸至户外的情形

如前所述,入户抢劫的暴力行为应当发生在户内,被害人也应该在户内。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含暴力、威胁等)一般都发生在户内。但是,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初始发生在户内,却延伸至户外的情形,如:(1)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户内实施抢劫,受害人逃出户外,其延伸至户外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户外实施暴力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2)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户内实施抢劫,行为人将受害人拖拽出户外并继续实施暴力的,仍然应该认定为“入户抢劫”。另外,如果行为人在户内采取强制行为获得了财物的使用、控制手段并在户外获得财物的,如在户内取得被害人的车钥匙后在户外开走汽车的,应当认定为户外开车行为是户内抢得车钥匙行为的延续,两者共同构成入户抢劫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