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件的无期徒刑适用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以上八条为抢劫罪十年以上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述“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各地确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上面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抢劫犯罪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可以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依据。进而,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以上八种结果加重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抢劫犯罪如何适用无期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量刑指导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具有八种情形之一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较大。法定刑的可选择性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运用失当,也可以扩大死刑的适用。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居于死刑之后,成为一种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种,适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的危险性不至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与非自由刑相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自由,羁押于一定设施中;与其他各种有期自由刑相比,无期徒刑剥夺自由的期限是终身,即从判决之日到自然生命的终结,无期徒刑是自由刑的终极形式。无期徒刑犯或通过假释或通过减刑或通过赦免,都有最终重归社会的可能。但是,无期徒刑在适用这些变通制度上都相对严苛: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和假释监督都非常严格,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一般刑期很长,都在二十年以上,赦免的概率一般也是很低的,有幸得到赦免的无期徒刑犯人非常之少。因而,从这些方面来说,无期徒刑仍然具有相当的严厉性。为此,《抢劫指导意见》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框架内,参照量刑规范化的方法,根据“严格控制仅具有一种法定加重情节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的思路,细化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条件,从而防止了量刑上的随意性。
《抢劫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抢劫指导意见》的规定,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均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更不能判处死刑。明确地说就是,仅具有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者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或者持枪抢劫,或者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中的一种情节的,《抢劫指导意见》是排除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和以往的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文件均未出现过“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用词。我们认为,“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来确定。而抢劫次数特别多,则没有参考依据,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次数特别多,指的是非常多而不是一般多,如几十次。各地在如何认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抢劫次数特别多的问题上,可加强总结,待条件成熟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定具体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