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量刑幅度非常大,如何把握,特别是如何把握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适用条件,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惑,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缺少一定的制约性规定。为此,《抢劫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无期徒刑的条件和死刑适用条件,可操作性非常强。至于不符合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则由法官根据量刑规范性规定依法判处即可。据此,《抢劫指导意见》从量刑原则、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条件、死刑适用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
1.此类案件的量刑原则。《抢劫指导意见》要求,对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https://www.daowen.com)
2.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条件。《抢劫指导意见》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框架内,参照量刑规范化的方法,根据“严格控制仅具有一种法定加重情节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的思路,细化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条件,从而防止了量刑上的随意性。《抢劫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和以往的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文件均未出现过“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用词。我们认为,“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来确定。而抢劫次数特别多,则没有参考依据,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次数特别多,指的是非常多而不是一般多,比如几十次。各地在如何认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抢劫次数特别多的问题上,可加强总结,待条件成熟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定具体认定标准。
3.适用死刑的条件。抢劫罪如何适用死刑,一直是有争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做法: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命就不判死刑”。我们认为,这一经验值得总结,但是不能反过来说,有人命就必须判处死刑。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抢劫指导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死刑适用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标准。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1)具有抢劫致人死亡情节为抢劫案件适用死刑的重点,但并非凡是具有致人死亡的一律判处死刑。《抢劫指导意见》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对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情节的案件,除非有特殊情节,否则一般不适用死刑。《抢劫指导意见》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务中,要避免简单以重伤人数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做法,坚持以“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为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的条件。(3)对不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情节的抢劫案件,一般排除死刑适用。不能简单以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种数或者抢劫数额、抢劫次数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据此,《抢劫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