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共同犯罪的形式

(二)抢劫共同犯罪的形式

1.根据参与形式的不同,可区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两种抢劫罪的共犯形式

简单的抢劫共同犯罪与复杂的抢劫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具体分工为标准区分的。

(1)简单的共同抢劫罪,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形式。在这种犯罪形式下,各行为人都是实行犯或称共同正犯。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为:①各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共同的抢劫犯罪故意,即各行为人不仅都具有实施抢劫行为的意思表示,而且还知道彼此也有实施抢劫行为的意思。②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因为抢劫罪虽然列为侵害财产类犯罪,但其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只要行为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或者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共同抢劫正犯。

对简单共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①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由于共同抢劫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产生了抢劫结果的发生,所以各行为人都要对整个抢劫结果负责,承担刑事责任。②区别对待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根据共同抢劫行为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分清主犯、从犯的基础上,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复杂的抢劫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在实施抢劫共同犯罪过程中,有明确具体分工的犯罪形式。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为:①各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②各行为人客观上要有共同的抢劫行为,并且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共同抢劫故意的支配下实施。③行为人的抢劫行为与抢劫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复杂的抢劫共同犯罪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采取如下原则:①全部负责原则。即在复杂的抢劫共同犯罪中,虽然存在分工不同的问题,但无论是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抑或教唆行为,都属于整个抢劫犯罪的一部分,对抢劫所产生的危害结果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②区别对待原则。由于各行为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进行的分工及所起的作用有大小不同之分,所以在量刑时就要对各行为人区别对待。③责任自负原则。如果部分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实行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一般抢劫共同犯罪和抢劫犯罪集团

这是以各共同抢劫行为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般抢劫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抢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是为实施抢劫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抢劫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抢劫犯罪组织。由于犯罪集团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抢劫犯罪集团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成员的多数性是集团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在基本构成条件上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三人以上才能成为犯罪集团。实际上,犯罪集团的人数往往远不止三人,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是指构成犯罪集团的人数的最低限度,是区分抢劫犯罪集团与一般抢劫共同犯罪的人数标准。(2)抢劫犯罪组织的稳定性。犯罪集团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因此,在组织形式上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表现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种组织性表现为其犯罪活动是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领导下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认定首要分子是确认犯罪集团的一个明显标志,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如果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犯罪集团。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固性,所谓稳固性,是指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抢劫组织准备长期存在。稳固性也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其中主要成员比较固定;二是该抢劫犯罪组织形式比较稳定。(3)实施犯罪的目的性。即抢劫犯罪集团基于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而组成。这是区分抢劫犯罪集团与非抢劫犯罪集团的重要界限。因为抢劫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是简单地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来认定,必须从共同的犯罪目的——抢劫上考察。认定抢劫犯罪集团,要查明各成员是不是为了共同的抢劫犯罪目的而结合。只要具有共同的抢劫犯罪目的,并且已经形成固定的抢劫犯罪组织,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抢劫犯罪集团的成立。

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抢劫犯罪团伙”的概念。对此,实践对“团伙”这一概念的用法很不一致,有的用以指犯罪集团;有的认为是介于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之间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有的说是犯罪集团与犯罪结伙的合称;有的用于泛指结伙进行的犯罪与违法活动;有的还指某些有一般违法行为的结伙。所以,对“团伙”的含义也各有不同的主张。“团伙”不是法律用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符合抢劫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抢劫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抢劫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一般抢劫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