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三、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2016年《抢劫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是关于转化的问题,从转化前行为形态要求、目标财物数额和转化暴力的发生时空、强度要件以及转化为抢劫加重犯的认定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共犯转化抢劫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1.所谓“转化抢劫”是以前行行为结合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相当于通过暴力威胁实现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意图。在秘密窃取、骗取、夺取的罪状实行行为不能实现犯罪意图的时候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出现在转化前行为的哪个阶段,指导意见是“着手”实施,从司法认定的角度这个阶段具有能够辨别的行为的外化形式,有举动并且通常已经对对象实施一定作用力,除了行为人的心态之外能够有证据证明,同时,既然是转化抢劫,往往是秘密窃取或者骗取自动交出失效的情况,有所察觉的情况,这也通常是实施之后。

2.“明显低于数额较大”并且转化情节轻微,不具有2005年《两抢意见》的其他四种情形的,不构成抢劫罪。[46]也就是说,转化前行为不构成犯罪,转化情节轻微没有加重情节出现,两个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叠加再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不应构成抢劫罪,更不能构成加重情节。(https://www.daowen.com)

3.转化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构成转化的暴力强度较小,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这两个条件从行为方式上和行为后果上限定了一定的主观为逃跑而客观上被动摆脱造成肢体冲突行为,对这种并非主动使用暴力,客观上未在行为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完成构成性行为,并从后果上,也是可证明的行为强度上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应将其认定未转化抢劫,而仍按照前行为定罪量刑。《抢劫指导意见》对此种情况的明确将会分流大量因发生肢体冲突而使普通的盗窃行为甚至盗窃违法行为而转化抢劫行为的案件。

4.关于转化为入户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抢劫,认定的关键在于开始以暴力胁迫手段达到犯罪目的的时空阶段为“当场”,这一点结合前面提到的认定入户抢劫构成则更容易理解。汉字中“场”与“厂”区分明确,“厂”偏重于实体的物理的位置的概念,如“厂址”,“场”从“磁场”“气场”等组词范围来看,是一种具有张力的时空相对同一的范畴,是人物之间在一定时间和环境中发生关系而构成的情景,[47]是实质的犯罪现场。所以,这样也更容易理解从户内动手延续到户外,从交通工具上开始暴力手段到交通工具外面,都构成转化的加重抢劫犯罪构成。

5.共犯情况,转化与否则参考共犯实行超限的原理,关键在于先行暴力行为人与其他共犯对先行的秘密或者欺骗等取财行为无法实现犯罪目的或者不能实现财物彻底转移,包括离开现场或者被抓捕等情况下,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方式继续实现犯罪意图的合意,明确合意或者默认,这里面的认定问题从证据上除了供述之外,主要是在于对于实施暴力胁迫手段的共犯之间是否能认定明知、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