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内容
既包括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又包括过失伤害、杀害被害人。法律之所以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而没有规定伤害、杀害被害人,就是因为本条款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罪,必须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条件。结果加重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结果的产生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内容。就故意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也就是说,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还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因为主观内容不管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一旦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另外,从抢劫的暴力行为的程度分析,是为排除妨碍,针对的是他人的身体,即健康或生命权利,这在抢劫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是很难区分层次的。就行为性质而言,一般亦难以区分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直接对财物所有人还是对其他在场人行凶,只有当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以后,才能确定其暴力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即致人轻伤、重伤抑或死亡。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如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致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https://www.daowen.com)
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对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只定一个抢劫罪,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如果对此类行为定抢劫罪、杀人罪两个罪,其杀人行为实际是实施抢劫行为的使用暴力部分,单独定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亦不完全,抢劫行为如果仅抢得少量财物,又很难判处重刑。这样一来,“图财害命”这种抢劫杀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不能通过正确的定罪量刑得到揭示。这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际的分别定罪处刑的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应定抢劫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