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2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逮捕。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随身携带黑色金属跳刀一把(经鉴定为管制刀具)乘坐地铁列车。当列车停靠于某站时,林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抢夺其iPhone 6s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60元)后下车逃跑。张某某及在场群众追赶林某某,并在地铁站外将其抓获。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被扭送到派出所后,公安民警从其裤子口袋内起获iPhone 6s Plus手机一部和黑色金属跳刀一把。(https://www.daowen.com)
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林某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