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批复》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二是在劫取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笔者理解:(1)抢劫罪中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因此,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的,以及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当场故意杀人的,都应以抢劫犯罪处罚。(2)为抢劫而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情形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区分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是致死财物所有人还是其他在场人,在这些情形下都有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是抢劫罪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因此,《批复》这样规定更符合立法原意,也便于司法实践操作。(https://www.daowen.com)
有人提出,以杀害其他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1)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如前所述。因此,“以杀害其他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只是为“劫取财物”目的行为服务的手段行为,属于统一的抢劫犯罪。(2)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除主要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之外,还有次要客体即人身权利。行为人“以杀害其他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其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物所有人的财产权利,但均属于对统一的抢劫罪客体的侵犯,对其应该以单独的抢劫罪定罪处罚。(3)被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人以及被侵犯财产权利的财物所有人,均是抢劫罪的受害人,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分清哪一种人遭受的侵害更重,如老板的钱由保镖保管,犯罪人打死老板,威胁保镖,从保镖手中抢走了钱;或者犯罪人打死保镖,威胁老板,从保镖手中抢走了钱。所以,为避免陷入此类毫无意义的纷争,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批复》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包括“以杀害其他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