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凶器”

(三)正确认识“凶器”

1.司法解释中关于“凶器”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没有对“凶器”的概念作出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据此,“凶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其他器械,但必须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

参考其他司法解释类文件中关于“凶器”有如下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释,所谓携带凶器,是指携带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据此,“凶器”有两类:一类是治安管制刀具,这类刀具具有显而易见的杀伤力,正常生活中不会使用、携带;另一类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此类工具如铁棍、木棒或者菜刀等,按照其用途可系生产、生活正常使用,但如果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则足以致人伤亡。但该司法解释未将枪支、爆炸物等作为凶器。(2)2013年《盗窃解释》中对凶器解释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该司法解释对“凶器”的概念作了进一步完善,既包含了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又将此外的其他“凶器”限定为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2.学术观点

学理中一般将“凶器”分为两类:一类是性质上的凶器。即此类器具的存在就是用于杀伤他人犯罪时所使用的。例如,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持有的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爆炸物等违禁品。行为人携带上述物品,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及人身危险性,毫无疑问他所携带的物品就是凶器。另一类是用法上的凶器。即该物品本身系作为一般的器具而存在,亦为人们所拥有,而当行为人使用其危及人身安全时,即视作凶器,如菜刀,还如,领带、电线、皮带等。这些物品成为凶器就取决于行为人对其用法上的转变,就此还应对行为人主观上进行分析把握:一是行为人有为犯罪而准备和使用的意识:二是行为人明知该器具的转变使用将危及人身安全。“一般来说,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26]

3.本书观点

我们赞同2013年《盗窃解释》中对凶器的解释,即对凶器分为两类:一类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称为凶器。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对此,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https://www.daowen.com)

(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性能较低,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这一点与“携带”的认定密切联系。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的,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换言之,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理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4.凶器不同于犯罪工具

凶器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凶器属于犯罪工具,但犯罪工具并不一定是凶器。例如,用于撬门扭锁的万能钥匙,虽然可谓犯罪工具,但由于它不是杀伤他人的器具,故不属于凶器。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将犯罪工具限定为犯罪人已经或者正在用于犯罪的工具,那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凶器就不是犯罪工具。因为如其内容所述,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只是携带凶器,而不要求使用凶器。凶器与违禁品也不是等同的概念。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属于违禁品,也是凶器;但菜刀、铁棒、铁锤、斧头等不属于违禁品,却可能成为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