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范围认定

(三)关于“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范围认定

1.关于“军用物资”的范围认定

(1)这里的“军用物资”,应作广义理解,即是指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其中,“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如战车、飞机、船舰、化学武器、核武器和通讯、侦察、工程、防化等军事技术设备。“其他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物资,如被装、粮食、车船、油料、医药、器材和军事设施工程材料等。

这里的“军用物资”,当然不应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已经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基于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基本原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不适用抢劫罪。

(2)“军用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的警用物资在内,但是武警部队的警用物资除外。公安警察不属于军队性质,而武警部队在我国属于军队性质。

(3)“军用物资”主要是限于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军用物资,不包括已经报废的军用物资,因为已报废的军事物资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而且在报废后,物资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

(4)正在工厂制造过程中的为了军事用途的军用物资不属于“军用物资”。有观点认为,正在工厂制造过程中的为了军事用途的军用物资同样属于军事后勤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储备在仓库中的军用物资只差一步之遥,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而且这些物资往往已经列入军事计划中,没有理由把它们排除在外。本书认为,正在工厂制造过程中的军用物资不属于“军用物资”,因为其尚未进入“军用”范围,不是正在使用或储存备用的军用物资,不能认定为“军用物资”,只能作为一般物资。这些物资即使是被犯罪分子抢走,也不会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没有特殊的危害性,不能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罚。(https://www.daowen.com)

(5)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属于“军用物资”。抢劫军队系统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应当按照其数额大小,决定是适用一般情节还是加重情节,但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此外,战士的私人物品、生活物品等也不属于“军用物资”。

2.关于“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范围认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尚无明确的规定。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保障措施”部分的规定中明确,“保障措施”范围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救灾装备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等。由此,可以推出“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大致包括了各种抢险、救灾、救济的资金、一般性物资、通信器材设备、救灾装备及其他科技辅助装备等。2014年10月27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2015年8月31日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中央储备需求量较大、价值较高、需定制定招、生产周期较长的救灾物资(如救灾帐篷、棉衣、棉被、简易厕所等);省级可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品种进行储备,并视情储备价值较高、具有区域特点的救灾物资(如蒙古包、净水器、沐浴房、应急灯等);市县级储备价值相对较低、具有区域特点的救灾物资(如毛毯、毛巾被、凉席、蚊帐、秋衣等);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视情储备一定量的棉衣、棉被等生活物资以及简易的应急救援工具,并根据气象等部门发出的灾害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急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储备”。《人民日报》2014年7月22日发表的文章“解读救灾物资储备:救灾,为什么总有棉被?”中也提到,“通用性强、基础、经济、方便,是储备救灾物资的主要考量”,“我国各级民政部门按保障受灾群众‘有安全住所、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的要求储备救灾物资。民政部主要存储生产周期长、通用性较强的物资,目前包括帐篷类、被服类、装具类三大类十四个品种,涵盖帐篷、棉衣被、睡袋、折叠床、场地照明灯等,其中帐篷根据不同的需要,又分单棉两类以及不同大小类型。各地主要存储保质期相对较短、符合当地灾害特点的物资,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灾害特点不断扩充品种。如内蒙古自治区储备有蒙古包,南方多个省市储备了毛巾被和夹克衫,多数基层民政部门通过协议储备等形式保障灾后物资的应急供应。中国红十字总会赈济救护部副部长杨绪生表示,目前红会的备灾物资主要是棉衣、棉被、夹克衫、家庭包、单帐篷、棉帐篷等。红十字会的物资储备除了根据自己以往的救灾经验,也根据民政部门整理的救灾需求来确定”。该文还提及民政部正在制定《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

从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可以看到,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含义确实非常广泛。如浙江省2014年8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第五条规定,“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应涵盖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的基本设备。市、县民政部门储备的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应能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求。省级储备的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急调度,用于临时补充各地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的紧急需求。省级救灾物资储存品种主要是:1.生活保障用品类物资,包括棉被、毛巾被、棉衣、草席和应急生活保障包等;2.生活保障设施类物资,包括帐篷、床(行军床、折叠床、气垫床等)、应急照明设备(包含发电机)、简易厕所等;3.应急救援类物资,包括橡皮艇、冲锋舟、柴油抽水机、救生衣等”。云南省1993年颁布实施的《抗灾救灾暂行规定》第四章规定“经费和物资”,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第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救济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第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种子、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汽车、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可见,上述地方性规定几乎把能够用得上的救灾物资都规定在其中了。

据此,本书认为,只要是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款物,都是本加重犯的对象,即这里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用途的一切物品或者设备、装备。这里重在强调这些物资的用途,即只要是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目的,包括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政府拨款、社会捐助,以及各种物品,如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建筑材料、通信设备、医疗用品、粮食和水、生活用品等,也包括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专属钱款。而且,只要是已经确定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用途的物资,不论是处于正在储存、保管状态,还是处在运输、调拨途中,或者是正在使用当中,行为人对其实施抢劫,都应当以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论处。物资(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要已经确定上述用途的,就属于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如果是抢劫曾经用于或准备用于抢险、救灾、救济,但现已不再用于或不准备用于这方面的物资,则不能认定为“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因为此时,物资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不再属于这种特定性质的物资,不能认定符合本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