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害怕或者担心,进而取得财产。这里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广义)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进行胁迫。其中对于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进行胁迫的情形属于使用暴力使对方害怕或者担心,然后被害人由于害怕或者担心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该财物。两罪在客观方面——手段行为的方式、内容和手段行为中暴力行为的程度三个方面有区别。这其中,首先两罪在手段行为的方式方面是较易区分的,其次在手段行为内容方面抢劫罪采取的“其他方法”,敲诈勒索罪采取的实施恶害对被害人名誉等方面相威胁的方式这两个内容也是较易区分的。而在手段行为的内容中采取暴力、胁迫相威胁的方面和手段行为中采用暴力行为的程度方面是比较难以区分的。
(1)在暴力行为的性质及程度上。我国的传统理论否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其中也包含了当场使用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一些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不能当场使用暴力,在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这种暴力也是将来可能实施的暴力,而不是现场实施的暴力。[39]从威胁的时间上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就有可能发生暴力,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会受到现实的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当场立即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发生,或者在另一地方发生。[40]以上观点是把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行为作为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标准之一。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暴力行为能够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些学者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行为的特征是这样的:在抢劫罪中,暴力的手段是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是为了起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结果,被害人除了当场被抢走财物没有别的办法。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可以包含杀害、伤害等手段,被害人要是不被其强取财物则生命和身体会有遭到很大损害的可能。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行为特点是并未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是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仍然有选择不交付财物或者不交付财物的可能性,若是被害人不交付财物,其生命和身体当场并没有现实的危险。故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并非就不使用暴力手段,只是暴力手段的程度低于抢劫罪所实施的暴力手段的程度。[41]
我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中应当包含暴力行为,轻微程度的暴力行为不应当被排除在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之外。是否有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这一点并不能成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的区分标准之一,而要判定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要看暴力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是为了强取财物服务的,是通过暴力使得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暴力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是使用要挟或者威胁的方法之一,这里暴力的目的是只能用来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目的是精神压力而不是直接的身体强制。抢劫罪中对于暴力行为达到的效果在刑法上是有要求的,是为了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这是对于抢劫罪所要达到的暴力行为程度的一种表述,没有达到上述暴力程度,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的暴力程度若没有达到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即使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并取得财物都是具有“当场”性,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那么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行为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回避、逃跑等,没有达到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https://www.daowen.com)
(2)在占有财物的形式上。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和夺取财物行为这两个部分的行为,后一个夺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占有财物的形式,这两个行为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在被害人完全被控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行为人强取被害人的财物。由此可见,在抢劫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的形式是强取。我国学术界对于强取含义的解释是这样的:强取就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只要能肯定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与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为抢劫,并不仅限于是否当场取得了财物。若是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是否成立抢劫罪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比如,明知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使用严重暴力抑制其反抗,要求对方日后某天交付财物,这种情形其手段行为与取得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仍应当认定为强取。但是如果实施的暴力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对方反抗,实际上没有抑制住对方反抗,被害人只是基于怜悯之心交付财物,或者在实施暴力的情况下被害人逃跑时掉落财物,行为人拾取了财物的情况,均不属于强取的行为。[42]抢劫罪中,被害人在整个行为人犯罪过程中没有意志自由,即被害人完全是出于严重的暴力威胁主观上不能反抗,被动地被强取了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威胁,使得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结果是被害人遭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从上述这个过程来看,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的形式是交付,即被害人由于担心或者害怕,基于被害人自己的意思瑕疵将财物交付给了行为人,从而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在整个犯罪人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即被害人是由于担心和害怕而产生了意思瑕疵,主观上主动交付了财物给行为人。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貌似抢劫行为而实质上应当定敲诈勒索罪,而不应当定抢劫罪:
①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行为人就会在过后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行为。②行为人虽然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但行为人是要求被害人在过后的某一时间或若干时间内交出财物。③行为人当场威胁,要求被害人在以后的某一时间或若干时间内交出财物,如果被害人到时不能交出财物,行为人就将对被害人使用暴力。④行为人通过电话、书信或第三人转达,威胁被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出财物,否则就要对被害人采取暴力。但有的情况下抢劫人虽然没有当场获得财物,但其使用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处于持续状态的,也应当视为抢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