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抢劫罪罪与非罪的具体界限

(三)划清抢劫罪罪与非罪的具体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但是,依照前述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并结合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不以犯罪处理:

1.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精神,依法确认为无罪。

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以成为抢劫犯罪的主体,其实施抢劫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根据《未成年人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情节不严重的,也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作无罪处理。

另外,对该类情形,《两抢意见》第九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据此,如果寻衅滋事情节不严重的,也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作无罪处理。

4.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某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https://www.daowen.com)

需特别注意,数额不是抢劫罪罪与非罪的区分界限。抢劫数额的多与少,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照《两抢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可认定为抢劫未遂,但不能以此为由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情形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一是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家庭、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二是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纠集亲友多人去抢对方财物要求赔偿损失的,属于泄愤、报复行为。三是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强行扣押对方财物,或强行索还借款、欠物的行为。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欠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构成抢劫罪。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暴力或胁迫取得的财物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债权人是以偿还债务为名,对债务人实施“恶意抢劫”或者第三人帮助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恶意抢劫”,对债权人也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恶意抢劫”,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抢劫”的目的不仅仅是索讨债务,还具有故意伤害或非法占有债务人其他财产的目的;或者为了达到伤害债务人的目的,以索要债款为名,对债务人实施暴力抢劫行为等。

5.转化型抢劫的无罪处理问题

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前行为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如果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无罪处理。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以其他犯罪处理,因为不以抢劫罪论处,不等于无罪。比如,前行为中的盗窃,如果行为人系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使在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情况下,也不能作无罪处理,而应该以盗窃罪处理。

(2)未成年人的转化型抢劫问题。根据《未成年人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应当明确:第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的法律规定。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前提不存在,故转化抢劫也不存在。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适用转化型抢劫的法律规定。因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也不是一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