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及量刑

(三)抢劫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及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正确区分主从犯,有利于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由于共犯形态及查处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致使主从犯的区分与认定经常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抢劫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非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少,为此,《抢劫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在主从犯的区分,对同是主犯及同是从犯的罪责区分、刑罚适用以及共同抢劫只致一人死亡的死刑适用作了详细的规定。

1.关于抢劫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

(1)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兼顾共犯人的分工情况来划分的。

①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共犯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即可大致确定其所起作用,并相应地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譬如,组织犯、主要实行犯,可以径直认定为主犯;次要实行犯和帮助犯,则理当认定为从犯。细言之,所谓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所谓主要实行犯,即在一般共同犯罪(相对于犯罪集团而言)中直接实行犯罪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谓次要实行犯,即参与实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所谓帮助犯,即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就一般经验来说,诸如犯罪实行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在共同犯罪中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以及在完成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者等,均应认定为主要实行犯。相反,只是参与实行部分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者是在受支配,甚至被动状态下参与实行犯罪等,则可归入次要实行犯的范畴。

就教唆犯而言,它是我国刑法中完全按照犯罪分工来划分的共犯种类。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看,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没有教唆就不会有特定犯罪的发生。因此,教唆犯往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般都应当认定为主犯。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教唆犯才可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譬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教唆从犯”),或者受教唆犯威胁、利诱下被迫或被动地接受教唆然后再去唆使他人犯罪(“连锁教唆”),以及在多人连环教唆中单纯地仅在中间起到传递犯意的作用等均是适例。

②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当然是主犯,犯罪集团成员在犯罪过程中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分子,或者在团伙犯罪中积极参与纠集、策划、指挥犯罪的骨干分子,其虽然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实行犯,但是,他们在犯罪集团或团伙犯罪中出谋划策、十分卖力地进行共同犯罪活动,无疑也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2)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

认定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既要看行为人在实行抢劫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也要看行为人在犯意形成及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两方面的作用均应尽力查清,二者不可偏废。一般而言,就普通抢劫共同犯罪,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①起意与准备。一般而言,预谋过程中起意者往往也会积极实施犯罪,并常对共同犯罪行为有一定控制力,罪责相对突出,是主犯。②实行。这是确定行为人作用大小最重要的阶段。一般实施抢劫和杀人行为越主动,即作用越大,暴力手段相对节制的作用相对较小。如同一案件中,甲直接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头颈部要害部位,乙则持刀捅刺腿部、臀部等部位,显然捅刺要害部位的行为人作用更大。③分赃。共同抢劫本质上是通过暴力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因此,承担的责任越重则分赃时一般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反言之,一般也可以通过抢劫后分赃情况来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赃越多的,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④其他案外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身份、犯罪后的表现等。一般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则可认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的,可推定成年人的作用较大;男性与女性共同抢劫的,男性作用较大;父子、兄弟共同抢劫的,父亲或兄长作用较大;有累犯、再犯情节的行为人,通常作用也大于平时表现好的初犯者等。(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具体的认定,《抢劫指导意见》指出,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实务中,审判人员要依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规定,依照《抢劫指导意见》提供的方法论,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同是主犯及同是从犯的罪责区分、刑罚适用。《抢劫指导意见》针对抢劫案件常常出现一案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从犯,而实务中不太注意再作细分罪责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如何更加细分罪责的内容。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对于一案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

2.抢劫共同犯罪中的刑罚适用

《抢劫指导意见》对从犯的刑罚适用、同案犯未到案时的处罚原则以及共同抢劫只致一人死亡的死刑适用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1)对于抢劫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处罚,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各行为人都要对整个抢劫结果负责,承担刑事责任。②区别对待原则。根据共同抢劫行为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分清主犯、从犯的基础上,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抢劫指导意见》根据抢劫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社会危害相对其他侵财型案件更大的实际,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抢劫案件的从犯,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免除处罚。只有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才可以依法免除处罚。这样规定,更加限缩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特别是避免了法官随意对抢劫犯罪从犯适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2)《抢劫指导意见》根据抢劫共同犯罪中有同案犯未到案时,被告人如何区分罪责及如何量刑作了规定: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比如,多名同案犯一并审判,虽有部分同案犯在逃,但在不影响判决事实、证据充实性的前提下,应当尽力区分主从犯,以准确界定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在案证据能证明先到案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共犯在逃不影响其罪责认定的,可以依法定罪量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特别是不能因为在逃共犯归案遥遥无期,为了满足被害方的要求而一味追求严惩,贸然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3)抢劫共同犯罪中,多人共同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适用死刑?《抢劫指导意见》确立了一般只判处一名主犯死刑的原则,即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一人死亡而判处二人死刑的抢劫案件,判决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且一般绝不能判处三名以上被告人死刑,因为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也不符合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当然,如果抢劫致多人死伤,且数名行为人罪责相当、难以区分的,也存在判处多人死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