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数额巨大”
2026年02月02日
五、关于“抢劫数额巨大”
一般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规定属于数额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是指当行为人实施基本罪行为之时,其犯罪数额超出了基本罪的数额限度,而由刑法单独对此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之所以设置数额加重犯,是因为重视犯罪的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数额犯是刑法定量因素的重要体现。在经济犯罪中,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都具有一定的数额。数额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加重构成要件是加重数额。社会上的犯罪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对于经济犯来说,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经济犯罪的数额上,各种经济犯罪数额的大小是衡量该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根据。对于犯罪数额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客观构成的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说它并非是犯罪构成的一个独立要件,只有当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时,犯罪数额才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加重数额是加重数额犯的加重构成要件,加重数额是基本罪与加重罪区别的关键,加重数额犯具有自己独立的罪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