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即犯罪是由何人所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主体。抢劫罪在责任年龄上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后述的这些侵犯财产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才能构成。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凡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这是因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生理上和智力上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分辨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让他们对抢劫罪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是符合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理的,也是有力地惩治和防范抢劫犯罪的实际需要。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应当明确:(https://www.daowen.com)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的法律规定。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前提不存在,故转化抢劫也不存在。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适用转化型抢劫的法律规定。因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其实施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也不是一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使用轻微暴力,后果不严重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