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杀人后乘机窃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2026年02月02日
四、关于故意杀人后乘机窃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后见财起意,乘机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批复》对此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也存在困惑。有少数人认为,故意杀人后见财起意,乘机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的后续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也有个别人认为,对此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1)故意杀人后见财起意,趁机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独立于先前的故意杀人行为,两者之间在性质上没有从属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2)该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在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时,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该行为不属于抢劫行为。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前提,是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等强迫行为,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强行从受害人手中抢走财物。而行为人故意杀人后见财起意,趁机窃取被害人财物时,已经不存在行为人可以对其施加暴力等强制行为的对象,也不需要强行抢走财物。因此,对于行为人故意杀人后见财起意,趁机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4)行为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后趁机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此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