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2026年02月02日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多次抢劫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立法者认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再地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显示了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理应承担加重的刑罚。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要准确把握“多次”的概念。一是确定基本含义。虽然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将“多次”解释为四次、五次等,但我们认为,“多次”既要反映社会生活中一般人的认识观念,也要与刑法其他条文中“多次”的含义保持一致,因此,我们仍定为三次。二是怎样把握“一次”的概念。首先,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应已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虽然实施抢劫,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能计算为一次抢劫。其次,对于抢劫中的连续犯,虽然连续实施了抢劫行为,亦应计算为“一次”。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抢劫同一地点的多人的财物或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属于连续犯,均可作为一次抢劫;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遇到合适的机会就抢劫的心理实施抢劫或抢劫后又产生再次抢劫的故意的,虽然从行为的时间、地点看似乎具有某种连续性,但其不属于“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不能视为一次抢劫。(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