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且性质十分严重的暴力犯罪,确定其概念是研究抢劫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对抢劫罪作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97年刑法对原条文作了修改,但罪名仍为抢劫罪。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抢劫罪的概念,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的定义:第一种是在刑法典中直接进行定义,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普通强盗罪)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抢劫罪)。”《日本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也规定:“以暴力或胁迫强取他人之财物者,为强盗罪。”第二种是刑法典没有规定,学者通过刑法典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论概括后所下的定义。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规定抢劫罪的定义,只在罪状中对抢劫罪的行为特征进行了描述,故目前抢劫罪的概念均是由学者进行定义的。(https://www.daowen.com)
目前学界对抢劫罪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罪状对抢劫罪进行定义。如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2]也有学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这种观点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常见于各种著作,简明扼要且易于理解掌握。第二种观点是对罪状进行具体定义,将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更加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定义抢劫罪的概念。如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4]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5]这种观点对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占有行为进行具体化,以限定其范围,概括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本书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已经清楚描述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简明扼要,作为抢劫罪的概念定义是适当的。
此外,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发布了《抢劫解释》,于2005年7月发布了《两抢意见》,又于2016年1月印发了《抢劫指导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对确定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等问题也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