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2026年02月02日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抢劫案件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能否在量刑上有所体现?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对此,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坚持将抢劫犯罪的民事赔偿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原则。抢劫犯罪一般是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员的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民事赔偿对于量刑所起的作用应当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尤其应当有别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2)坚持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做调解工作原则。这是由抢劫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也体现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当然,也不反对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3)坚持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有限原则。对这些具体案件特定被害人来说,能否得到及时救治、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必要补偿、精神伤害能否得到抚慰,都是有意义的。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确实也能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的高低,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故在特定条件下,亦可作为量刑考虑情节。但是,在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的力度时,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的预判和评价。特别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依据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决定量刑的轻重,更不能因此而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要绝对杜绝“花钱买命”的现象。根据以上理由,《抢劫指导意见》规定: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