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携带”
“携带”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随身带着。例如,携带家眷。”其突出的特征应为随身性,即被携带物与行为人的身体能随时结合在一起的特点,行为人对物处于现实的支配状态,行为人能随时使用该物。所谓“携带凶器”,是指实施抢夺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注意点:
1.行为人系为了犯罪而携带。即行为人将凶器随身带着就是为了犯罪而准备或使用的。若行为人仅客观上带着某用法上的可能凶器物,主观上并未有用于犯罪的目的,则不能毫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携带凶器,因为每个人外出都不可能是裸体的,都可能有很多随身物,如领带、发夹、皮带、书包、茶杯或生产工具等,这些随身物若按犯罪用法上去转化,可能会是凶器,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客观归罪的极端。
2.对携带物本身的认识性,即行为人对其携带的物品或器械的性质和用法是清楚的。虽然是实施抢夺前的事先行为,但已认识到携带物的作用与功效并且对携带物寄予了一定的非法希望,将该携带物当成了完成犯罪的依托。若仅有生活或工作上的需要而携带的,并未赋予犯罪作用的物品,就应甄别排除。例如,农民肩上的锄头、电工身上的工具,甚至老板手上的手机等。(https://www.daowen.com)
3.行为人对携带物即时支配性,即行为人不但携带了某物,而且能对该物即时支配使用。若该物放置于其他物品之中,不具有当场使用可能的就应排除在外。例如,放置于摩托车后工具箱中的水果刀;民工捆扎好的被子中的菜刀等。因为这些器物虽然行为人带着,但不能即时使用,而抢夺罪的特征又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而迅速逃跑,作案时间短。这些器物客观上不可能对其抢夺行为有帮助,缺乏即时支配性的器具丧失了其作为凶器的客观本性,携带与否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性质变化,其行为实质仍是一个纯正的抢夺。
4.“携带”应区别于“持有”。因为“持有”是指某物为某人所占有的控制状态,该物并非就随身带着,如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身上可以不随身携带,只要在他的住处查获毒品即可。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持有只要求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而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携带则是一种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手持凶器、怀中藏着凶器、将凶器置于衣服口袋、将凶器置于随身的手提包等容器中的行为无疑属于携带凶器。
5.携带行为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出门后便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抢夺之前于现场或现场附近获得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等),然后趁机抢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之后出于某种原因而拾获凶器的,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