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理由

(二)“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理由

1.“携带凶器抢夺”与普通抢夺的区别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危害性相差很大,必须严格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行为都带有公然性,即无所顾忌地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采取能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法当场占有公私财物。但两者的差异也比较明显:抢夺是“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的暴力仅作用于被抢物上,不针对人身;而抢劫则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其行为暴力威胁首先指向人身,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达到控制被害人的人身,使其失去反抗。因其行为特征、行为对象等不同,导致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携带凶器抢夺”的基本行为是抢夺。但是携带凶器抢夺与抢夺罪有本质区别,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

(1)侵犯客体:本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点与抢夺所侵犯的客体一致;同时又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此种危及仅限于危险状态,并非实际发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人身伤亡的事实状态。

(2)客观方面: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是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同时还存在携带凶器以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的情形。但行为人尚未使用所携带的凶器,也未实际采取对被害人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其对财物的取得仍是通过夺取,而非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所携带的凶器仅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产生威慑,迫使被害人慑于凶器的威胁,而放弃夺回财物的反抗。其实质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一种精神上的威胁行为。这既突破了一般的抢夺中的纯正的夺取行为,而又区别于抢劫的暴力、威胁行为,准确地说是一种临界点的行为。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尚未使用所携带的凶器,未付诸暴力、威胁;二是被害人出现精神上的威胁强制,但尚未发生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事实结果。(https://www.daowen.com)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但由于“携带凶器抢夺”是依抢劫罪来定罪处罚,故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未携带凶器的一般抢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4)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既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又包括明知凶器而携带,并准备使用该凶器犯罪的意思。在携带凶器上,行为人往往希望,甚至追求其所携带的凶器能发挥威慑被害人的功效。

2.“携带凶器抢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携带凶器抢夺,虽从行为本身而言是一种抢夺行为,但在作案中特意“携带凶器”,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说,其已经具有当被发现后,为了继续强行夺取财物,或者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使用该凶器或者以凶器威胁的意图,具备了由一般抢夺向更严重的抢劫罪递进的可能,突破了抢夺罪仅侵犯财产权利的特征而具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且又近似于抢劫罪所侵犯的双重客体的特点。此外,抢夺是一种公然夺取行为,被抢夺人一般会被立即发现,进而追赶索要财物,在此情形下,抢夺人以随身携带的凶器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可能性很大。故刑法特别规定,将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劫定罪处罚,“行为性质本身已经包含了以暴力、威胁方法侵犯他人财产权,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较为合适”。也就是说,携带凶器抢夺具有了使用凶器的高度可能性,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其行为侵害的法益与抢劫罪没有实质区别,故刑法特别规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