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本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六)划清本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立法规定并结合刑法理论,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相同之处:在客体方面,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并且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两罪的行为模式非常相似,即都是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来获取财物。在犯罪主体方面,都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都是获取财物。

两罪的不同之处:犯罪客体内容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其主要客体明显不同,这就决定了犯罪性质的重大差异。客观行为实施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而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不包括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如出现这样的后果,犯罪性质发生转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主体范围不同。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包括单位;而抢劫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抢劫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强迫交易罪是通过强迫交易来获取较大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有时在外观上很相似,两罪都可能表现为通过实施一定的暴力、胁迫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但两罪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抢劫罪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全部财产;而强迫交易罪是在合法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暴力、胁迫手段使被害人接受不合理的交易,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为:(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交易。特定的交易是强迫交易罪存在的前提,而抢劫罪则无此限制。(2)行为人通过交易获取财物数额与交易额的比例。强迫交易罪是通过交易获取公平交易无法得到的利益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如果这种利益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则是名为交易、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至于获取财物的比例,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判定。(3)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的程度。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只包括轻微暴力。例如,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采用不足以危及乘客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手段(如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等),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抢劫罪。从法定刑上看,强迫交易罪最高刑期为3年,而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3年,因此强迫交易罪中不包含致人伤害或死亡。如果在强迫交易过程中出现致人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则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