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小型出租汽车能否视为公共交通工具?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在小型出租汽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主要理由是:小型出租汽车虽然载客量较小,但同样是向不特定的个人或者多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具有同其他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一样的特征。因此,对抢劫小型出租汽车的行为理应予以同等的法律制裁。而且,抢劫小型出租汽车的行为较为常见,社会危害性较大,有依法严惩的必要。此外,汽车载客量的大小不应成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判断标准,在特定的时段(如夜间)有些公共汽车的载客量也很小,如果发生抢劫行为,也不能据此认为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将发生在小型出租汽车上的抢劫行为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判处重刑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打击车匪路霸欺压旅客、抢劫财物,扰乱运输秩序的犯罪活动,以保护旅客在旅途中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车匪路霸实施犯罪活动的特点看,一般集中在火车、长途汽车、旅游出租汽车、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而且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旅客的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小型出租汽车虽然从功能上讲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实践中在小型出租汽车上发生的抢劫案件也不少,但是排除抢劫汽车本身这类案件,在小型出租汽车上发生的抢劫案件多是抢劫司机个人的财物,数额一般不大,受害人的范围较窄。换句话说,仅因在小型出租汽车上抢劫特定受害对象(司机)的较少财物就被判处重刑,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立法本意。因此,不宜将在小型出租汽车上抢劫的行为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按照这种情形予以认定,并不是说在小型出租汽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判处重刑。对于抢劫出租车的,可以依照抢劫数额巨大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因抢劫致司机重伤、死亡的,都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解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是适宜的。(https://www.daowen.com)
《抢劫解释》第二条还规定,“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也要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与本条解释前半部分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不能将小型出租汽车包括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