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缓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刑罚但暂不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该期限内对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限制和义务的方式对其教育改造。如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再实施其他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宣告的刑罚不再执行,如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甚至实施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缓刑制度相当于是给犯罪分子一个“紧箍咒”的刑罚方式,让犯罪分子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自律和自我改造,在轻刑犯的教育改造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1.对符合条件的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修改后的缓刑适用条件更为明确、细化,增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并增加了对三类人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
刑罚轻缓化是现代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缓刑的适用可以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有利于罪犯弃旧从新,提高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和减轻监狱等监押场所的负担与监管工作的压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和监押、改造犯罪的成本。因此,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的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特别是符合条件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抢劫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展成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辨认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加之自身无独立的经济来源,容易受到他人的指使、教唆、利用,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可以预防和减少监狱服刑的不良交叉感染,断绝再次犯罪的不良念头,有助于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重塑健全心智和人格。
2.有累犯和抢劫再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为不适用缓刑的主体,累犯在修改前就已是不适用缓刑的主体。对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的处罚原则,法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累犯和一般犯罪人不同,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而缓刑的运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条件的,因此对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否则就违背了刑罚的目的。
另外,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抢劫犯罪分子,本书认为,虽然法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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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秉志:《死刑个案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2]竹莹莹:《关于抢劫罪适用死刑的几个问题》,载《刑事审判参考》(第7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
[3]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4页。
[4]《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09页。
[5]周光权:《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6]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311页。
[7]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页。
[8]游伟、陆建红:《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