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理由
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由于入户抢劫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侵犯了公民住宅权这一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侵犯了公民安全感及其对社会信任感的最后一道防线。户的安全属于社会基本安全之一,是人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此种安全若得不到维持,则社会的稳定性将被打破,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一切秩序都将不复存在。[1]
1.关于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基本权利性质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见,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基本权利意义上的“住宅”与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户”之间的关系,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厘清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住宅安全权的住宅含义应该结合基本权利的含义来作出理解,而不能单纯根据字面作出判断。我们应该根据住宅安全权条款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正确认识公民住宅权的性质和法律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因为住宅安全权是与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条款并行构成对广义上的人身自由进行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对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只要在一定空间内形成了隐秘性,就能够形成住宅安全权的保护,而并不能单纯强调住宅的物质属性。在住宅安全权意义上使用的“住宅”,绝对不是房产商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物理空间,而是具有宪法基本权利意义的特定场所。[2]
2.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基于对公民住宅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及由此而派生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与一般的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相比,住宅相对来说比较封闭,人们在突遭侵害时往往因不易与外界联系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而私人住宅常常是盗窃、抢劫犯罪的重点目标。同时,公民在自己的住宅内,其防备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降低。而在“入户抢劫”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行为人容易得逞,也容易给人的安全感带来更多的危机。而家在人们的观念中历来就是一个很温馨的概念,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栖息地,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地方。在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中,家是人们在外奔波打拼后得以休养生息的“避风港”,是人们最基本、最为依赖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们安全、隐私的最后屏障。如果在自己家中人身和财产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人们在家中都没有安全感的话,那么整个社会还有何安全可言?人们一旦失去了最基本的安全感,将产生巨大的心理恐慌,以致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信赖丧失殆尽。保障公民住宅安全,是保障公民安全感与信任感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入户”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对社会的信任感的打击是致命的。
为什么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供公众生产、生活的非封闭性场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不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呢?其原因主要是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入户抢劫”,这类场所不仅与外界有一定的联系,而且一般还有一定的保卫机构,对抢劫犯罪的实施具有较大的抗制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抢劫犯罪在这些场所发生的概率,减少了对公民基本安全感的威胁。[3]
3.入户抢劫所侵犯的客体是多重复杂客体,体现了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抢劫犯罪要大
一般的抢劫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入户抢劫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户之安全体现在人与物的安全上,人与物的安全是户之安全的载体。户的安全不仅体现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通常还包含了公民的隐私权,并且它更是如前所述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入户抢劫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其兼具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的双重罪质,还直接侵害了住宅成员对户的安全信赖利益,危及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因而具有比户外抢劫更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应是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理由。